河南韓能熱力設備有限公司原材料入廠檢驗工藝細則:
1.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:
1.1本細則規定了公司壓力容器主要原材料入廠檢驗的具體要求。
1.2本細則適用于公司D1、D2級壓力容器制造的分離、儲存、反應、換熱等各個不同品種的容器產品。
1.3本細則中的主要材料是指壓力容器用鋼板、鋼管、圓鋼和焊條、焊絲、焊劑等焊接材料。
2.抽檢規則:
2.1新進廠的原材料必需附有生產單位的質量證明書原件,對未附有質量證明書或附有質量證明書但內容與實際不符的材料,應拒絕驗收。
2.2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符合TSG R0004-2009《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的相關要求。
2.3對壓力容器用鋼板、鋼管、圓鋼,當質量證明書中的爐罐批號與實物相符,但其他內容不完整時,原則上應予拒收,在特殊情況下,如果質量證明書中所缺少的試驗項目不足于兩項,需經質保工程師同意,可在每批中抽取規定數據的材料做缺少項目的試驗,合格后按本細則2.9-2.17條的規定進行抽查,但抽查時,必需從同批的其他材料上截取試樣。
2.4對壓力容器用鋼管和圓鋼,雖有完整的質量證明書,但實物上的爐(罐)批號混淆不清時,原則上應予拒收,在特殊情況下,經質保工程師同意可按本細則2.11或2.13條的規定,用增加抽查數量的方法進行驗收。
2.5自化學成分按GB/T699-1999《優異碳素鋼技術條件》、GB/T700-2006《碳素結構鋼》和GB/T711-2006《優異碳素結構鋼、熱軋鋼板和鋼帶》規定的材料,在進行化學分析時對鋼中的Cr.Ni.Cu三種殘余元素的含量可不需要進行分析。
2.6調撥材料,應附有內容完整的質量證明書原件,如果調出單位按GB150.2-2011《壓力容器第2部分:材料》標準的規定進行入廠驗收時,可不用再抽查。
2.7國產材料的抽查,除化學成分按爐(罐)號為單位外,其他抽查項目均以批號為單位。
2.8按國外標準生產的材料(包括進口和國產)均按國外相應標準和訂貨合同中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入廠檢驗,抽檢數量按本細則2.16條和2.17條的規定執行。
2.9當質量證明書內容完整并與實物相符時,鋼板每批的抽查數量除表面質量和尺寸偏差不少于2張外,其他抽查項目不得少于1張。
2.10當質量證明書內容完整并與實物相符時,鋼管每批的抽查數量除表面質量和尺寸偏差不少于2根外,其他抽查項目不得少于1根。
2.11對2.4中鋼管的抽查數量為:管子外徑dw≤159mm時,每批不得少于5%,且不少于4根;當管子外徑dw>159mm時應逐根檢查。
2.12當質量證明書內容完整,且與實物相符時,圓鋼每批的抽查數量除表面質量和尺寸偏差不得少于5%,且不少于1根外,其他檢查項目不少于1根。
2.13對2.4條中的圓鋼,抽查數量為:每批不少于5%,且不少于3根。
2.14每批焊條的抽查數量,除藥皮外觀質量和尺寸偏差不少于100根外,其他檢查項目為同批中抽取的總包數的1%,且不少于2包,再從其中抽取制備試樣所需的焊條數量。
2.15每批焊絲的抽查數量為:總盤數的3%,且不少于2盤。
2.16按國外標準生產的鋼板抽查數量為:除表面質量和尺寸偏差抽查每個爐(罐)號不少于總張數的15%,且不少于2張外,其他檢查項目抽查每個爐(罐)號不少于總張數的15%,且不少于1張。
2.17按國外標準生產的鋼管抽查數量為:管子外直徑dw≤159mm時,表面和尺寸偏差抽查數量為:每個爐(罐)號不少于捆數的10%,每捆不得少于2根外,其他檢查項目每個爐(罐)號不得少于1根。
管子外直徑dw>159mm時,表面和尺寸偏差抽查數量為:每個爐(罐)號不少于總根數的10%,且不少于2根外,其他檢查項目每個爐(罐)號不得少于1根。
3.檢查方法:
3.1取樣方法:
3.1.1應避免在同一張(根)材料上相鄰部位切取同一試驗項目的試樣。
3.1.2鋼材化學成分分析,取樣方法按GB/T222-2006《鋼帶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分析允許偏差》;力學性能試驗的取樣方法按GB/T2975-1998《鋼及鋼產品力學性能試驗取樣位置及試樣制備》其他檢查項目的取樣方法按相應標準規定。
3.1.3焊絲部分,分別從每盤的首尾兩端取樣,如果一盤焊絲有多個分頭時,則從每個分頭的兩端切取試樣。
3.2鋼板的檢查項目和抽查每張鋼板所取試樣的數量,見表2-1。
表2-1所取試樣數量表
序號 | 檢驗項目 | 試樣數量 | 檢驗方法 | 合格標準 |
1 | 表面質量和尺寸偏差 | 見2.9條 | 外觀與測量結合 | GB/T700-2006標準條件 GB/T711-2006標準條件 GB/T731-2014標準條件 GB/T3274-2007標準條件 |
2 | 化學成分 | 1 | GB/T223-1988 | GB/T700-2006標準條件 GB/T711-2006標準條件 GB/T731-2014標準條件 GB/T3274-2007標準條件 |
3 | 常溫抗拉試驗 | 1 | GB/T228-2002 | |
4 | 彎曲試驗 | 1 | GB/T232-2010 | |
5 | 時效敏感性試驗 | 2 | GB/T4160-1984 |
3.3鋼管的檢查項目和抽檢的每根鋼管上所取試樣數量,見表2-2:
表2-2所取試樣數量表
序號 | 檢查項目 | 試樣數量 | 檢驗方法 | 合格標準 | 備注 |
1 | 表面質量和尺寸偏差 | 見2.10-11 | 外觀及測量 | ||
2 | 常溫抗拉試驗 | 每批在兩根管上各取1 | GB/T228-2002 | GB/T8163-2008 | |
3 | 彎曲試驗 | 每批在兩根管上各取1 | GB/T232-2010 | GB/T8163-2008 | dw≤22mm |
4 | 壓扁試驗 | 每批在兩根管上各取1 | GB/T246-1997 | GB/T8163-2008 | dw≥22mm δ>10mm |
5 | 擴口試驗 | 每批在兩根管上各取1 | GB/T242-1997 | GB/T8163-2008 | dw<133mm δ<8mm |
6 | 化學成分分析 | 1 | GB/T223-1988 | GB/T8163-2008 |
3.4圓鋼的檢查項目和抽查的每根圓鋼上所取試樣的數量,見表2-3.
表2-3所取試樣數量
序號 | 檢驗項目 | 試樣數量 | 試驗方法 | 合格標準 | 備注 |
1 | 表面質量和尺寸偏差 | 見2.12-13條 | 外觀及測量 | 常溫沖擊試驗只限于材料技術條件有規定或合同上有要求的材料 | |
2 | 化學成分分析 | 1 | GB/T223-1988 | GB/T699-1999 | |
3 | 常溫抗拉試驗 | 1 | GB/T228-2002 | GB/T699-1999 | |
4 | 常溫沖擊試驗 | 3 | GB/T229-2007 | GB/T699-1999 |
3.5焊條的檢驗項目和抽查每批焊條所取試樣數量,見表2-4.
表2-4所取試樣數量
序號 | 檢驗項目 | 試樣數量 | 檢驗方法 | 合格標準 | 備注 |
1 | 藥皮外觀及尺寸偏差 | 見2.14條 | GB/T5117-2012 | GB/T5117-2012 | 按GB/T5117-2012標準規定直徑≤3.2mm焊條可不進行T型接頭角焊縫試驗和力學性能試驗。 此序號2.4.5.6.7表示部分品種不要求 |
2 | T型接頭角焊縫 | 1 | GB/T5117-2012 | GB/T5117-2012 | |
3 | 化學成分分析 | 1 | GB/T223-1988 | GB/T5117-2012 | |
4 | 橫向拉伸試驗 | 1 | GB/T228-2002 | GB/T5117-2012 | |
5 | 溶數金屬拉伸試驗 | 1 | GB/T228-2002 | GB/T5117-2012 | |
6 | 沖擊試驗 | 5 | GB/T229-2007 | GB/T5117-2012 | |
7 | 縱向彎曲試驗 | 2 | GB/T232-1999 | GB/T5117-2012 |
3.6焊條的檢驗項目和從每盤焊絲上所取試樣數量,見表2-5.
表2-5,所取試驗數量
序號 | 檢驗項目 | 試樣數量 | 檢驗方法 | 合格標準 | 備注 |
1 | 表面質量及尺寸偏差 | —— | 外觀和測量 | GB/T5293-1999 | —— |
2 | 化學成分分析 | 1 | GB/T223-1988 | GB/T5293-1999 | —— |
3.7各種材料的試驗方法和合格標準,均按以上各表中的規定。
4.檢驗程序和要求:
4.1各種原材料取樣,加工和檢驗試樣,應按加工傳遞卡規定的程序進行,且應符合本細則的有關要求。
4.2試件中的取樣應有材料檢驗員進行監督實施。
4.3焊條試件應由焊接試驗室焊制、取樣,并符合GB/T5117-2012《碳鋼焊條》有關規定,焊條尺寸和藥皮外觀質量檢驗,由材料檢驗員負責。
4.4試樣加工由生產車間按相應圖樣要求進行。
4.5試樣的理化試驗,由理化試驗室按試樣試驗委托單的要求進行,其試驗方法和合格標準,應按本細則的規定。
4.6各種入廠原材料經按本細則的規定檢驗合格后,由材料檢驗責任工程師承認簽字,出具原材料驗收合格通知單,方可入庫。
4.7驗收合格的材料應在規定部位打上材料檢驗編號(材檢號)的鋼印或掛上合格標記標簽,放在規定的放置位置上。
4.8各種原材料,經按本細則的規定檢驗不合格的,應對其不合格項目從同批中的其他材料上取雙倍試樣進行復檢,如復檢合格,準予按4.6-4.7條的規定進行驗收;若經復驗仍不合格,應做不合格材料處理。
4.9不合格的材料均應打上“不合格”標記,或掛上“不合格”標簽,并且將其運到不合格材料專用場堆放予以隔離存放,嚴禁與合格材料混放。
5.附加說明:
5.1焊劑的入廠檢驗,僅復查該生產廠家的質量證明書,其化學成分和質量要求應符合GB/T5293-1999《埋弧焊用碳鋼鋼絲和焊劑》的規定。
5.2本細則編制,借用于JB/T3375-2002《鍋爐用材料入廠驗收規則》的內容予以編制,若存在不一致的地方,應以JB/T3375-2002標準為準。